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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议会《宪法补充案》颁布

1957年,来西亚制定宪法,1971年立法议会对其进行了修改,旋即颁布《宪法补充案》。主要目的是使“国民规范”法律化和永久化。“国民规范”是一系列国民行为准则的总称,包括信仰上帝,忠于元首和国家,尊重宪法、法制和社会道德等。在1971年的《宪法补充案》中,其“国民规范”赋予了马来人极大的特权,包括:①政府行政机构60%~80%的文职人员职位必须由马来人担任;②所有大学奖学金的3/4份额属于马来人;③由各州苏丹轮流担任的国家元首有权根据法律给予马来人特殊照顾;④马来人可以优先领取任何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可以随时按照马来人认为是合情合理的任何比例给马来人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宪法补充案》强调要优先发展马来族教育,并制定了有关规定,突出表现在高等教育中:①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中学生的民族比例,马来族和其他土著子弟不仅可优先录取,而且占绝大多数比例,明确标明大学必须录取更多的马来人和婆罗州人,并采取增招的措施予以保证,而不论统考成绩高低。结果,入学成绩大大低于华人的马来人也能上大学,而成绩高得多的华人却失去了上大学的机会。②规定大学颁发奖学金的比例,所有大学奖学金的3/4都属于马来人。③为统一民族意识,加紧推行以马来语为单一教学语言的政策,赋予马来人一系列特权,加剧了马来西亚各民族间的紧张关系,引发了多起民族纠纷,制造了排华事件。史学家认为,该修正案尽管表面对土著人有利,但实际上严重损害了马来西亚国家的利益,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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