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委员会的报告发表
印度学院(college)数目及其入学人数的空前增长,给国家的物力和财力资源带来了巨大挑战,为在能力、态度和抱负方面存在差异的年轻一代提供有价值、有意义的教育,印度大学本科委员会在1962年9月成立了一个小型的学院委员会,并在1964年重建这一委员会,尔后在1967年发表了委员会递交的报告。学院委员会的职责是就发展学院所应遵循的一般性原则、适当且有效地利用可获得的有限资源以及维持和提高学院教育的质量等方面向大学本科委员会提出建议。学院委员会的报告主要内容如下:①本科教育的重组:修习高等教育课程的学历要求应延长到12年并应确保修习第一级学位教育的最低入学年龄为18岁;希望实行两次公开考试,一为大学入学考试,另一为中间考试;对于那些不想继续学业的学生,应在12年学校教育之后再学习一门两年制的第一学位课程;可以为那些在两年期的普通科(Pass course)中表现出学术研究能力的本科学生提供第三年的荣誉课程(Honour course);两年制的研究生教育仅对修习荣誉课程的学生开放;本科课程的设计应为修习荣誉课程的学生最终升入研究生阶段作好充分的准备,应为在各行各业就业准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并应传递印度的文化传统遗产和优秀公民的共同标准。②导师制:应实行导师制,使学生能在课内外同教师保持个人联系,以讨论个人或个别问题,制定并实施良好的学习计划并激励学生追求有意义的目标和知识成就。③新学院:只有在考察了已有学院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的可能性之后才可设立新学院。④附属学院的条件:除非大学明确表示同意,否则任何学院不得成为附属学院,因而建议大学拨款委员会制定附属学院所需的最低标准条件。⑤拨款资助规则:为解决拨款资助随意无章的问题,邦政府应成立“学院拨款委员会”(Collegiate Grant Committee),负责将拨款资助规则与学院教师的工资水平综合考虑并向邦政府提出建议。⑥研究生教育:如果没有大学的合作帮助,而且除非每门科目至少拥有三名合格的教师,任何学院都不得开设研究生课程。⑦自治学院:提高印度高等教育标准的一种实际做法,就是根据一些学院过去的工作、影响、传统、成熟度和学术水平予以挑选并给予其自治的地位。如自由发展自己的特色,用一些新思想指导实验,在与大学协商中制定教学大纲,设计并组织考试,采取新措施等。学院自治并不意味着它们拥有了大学授予学位的地位。⑧应鼓励学院招收来自其他邦的学生并在必要时予以补贴。所有大学层次的教师应分为三个级别即教授、副教授(Readers)和讲师;而且目前学院教师和大学教师之间在报酬上的差距即使不能完全消除也应降至最小。⑨大学拨款委员会目前对附属性学院的资助方案在第四个五年计划中应继续执行;暑期学院(Summer Institutes)计划应扩展至包括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所有科目;应对学院中的学生会予以鼓励和欢迎,并在必要时给予帮助,而不再像现在这样仅仅是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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