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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贷款基金局设立

1969年8月4日,菲律宾政府批准共和国法第6014号,该法第1条宣称通过扩大资助和奖学金给予所有想追求高等教育的人均等的机会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第2条规定,为了贯彻这一政策,在教育部下设一个“学生贷款基金局”。该法所说的助学金是指贷给学生用于支付学费和其他在校费用的钱。第4条规定学生贷款基金局的权利、职责和责任,主要如下:①制定学生贷款方案;②鼓励和协调公立和私立机构给学生的贷款;③计划资助学生的方案,贷款在各省市的分配要与人口成比例;④按照国家人力需求确定优先专业;⑤准备和主持为了筛选学生贷款申请者而必需的心理测量和教育测量;⑥制定一个学生贷款偿还系统,每年偿还的数额不能超过还款人年度收入的15%;⑦对贫穷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状况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⑧建立一个信息中心,以便及时公布菲律宾学生可获得的助学金机会;⑨接受各方面的捐献,这些捐献免税并可从收入税中扣除;⑩发布为贯彻该法所必需的条例。该法第11条授权建立“学生贷款基金”。基金由基金局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用来向符合该法规定的学生提供教育贷款,由基金局发行证券的收入、捐献和其他合法收入组成。基金局发行证券需总统批准。该法第13条规定了贷款人的资格。被正式承认的中学毕业的任何菲律宾公民都可以按照下列条件向基金局申请教育贷款:①申请人在中学的课程成绩总平均至少80分;②申请人提交所在中学校长的证明,证明申请人追求高等教育是合格的;如果校长拒绝出具证明,就要转交教育部的某个合适部门作最后决定;③申请人提交一份由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保证书,保证父母或监护人的年收入不少于2500比索并有超过5000比索的不动产;必须在申请人居住的市或镇财政官面前对该保证书签名和宣誓;④申请人提交一份学习计划,内容包括完成学业的时间、所需费用、选择专业的理由和毕业后的简单计划;⑤申请人必须通过基金局的各种考试。该法第14条规定,贷款在债务人毕业工作一年后偿还,以年息6%计利息。学生贷款基金局于1976年被科斯总统第932号总统令(《1976年教育资助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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