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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加共和国《教育基本法》颁布

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的诸多教育法令中,最重要的是1951年6月5日颁布的第2909号法,即《教育基本法》,其内容可概括如下:第一章教育结构。多米尼加共和国教育被划分为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两部分。高等教育自治,初等教育为义务教育。所有各级各类教育一律免费。第二章规定了教育工作者的任命程序和任期。第三章至第七章规定了各管理部门的作用和功能。第八章至第十三章阐述了教育金字塔中各级教育的目的及其在教育系统内部的作用。第十四章规定了教育系统的考试和证书制度。第十五、十六两章讲在职教师的有关规定。第十七章是对各学校的总体考虑(午餐、休息、社会活动等)。特别重要的是,该法使全国7~14岁儿童的教育都成为免费义务教育;所有各级公共教育都归教育及美术部领导;私立教育只要它在课程、教科书、考试及证书方面都符合国家的标准,仍允许继续办下去。该法为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教育规定了一条最重要的原则,这就是,教育必须适应科学的进步和国家的真正需要。尽管该法公布以后教育系统的许多方面都已发生变化,但这条原则还将继续贯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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