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利兹教育制度的建立
伯利兹原为玛雅人居住地,1862年成为英国殖民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伯利兹人民争取独立的呼声日益高涨。1950年,人民统一党成立,并于1954年执政。在人民的压力下,英国政府于1964年同意伯利兹自治。1981年9月21日,伯利兹正式独立。早在伯利兹人民统一党执政的1962年,伯利兹就制定了教育法(后来,伯利兹教育法又先后于1967、1970和1971年作了三次修订),建立起自己的教育制度。教育法规定,伯利兹的教育政策是:增强公民的民族觉悟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改善和扩大初等教育设施;提高师资质量;发展中等及中等后教育,并使之合理化,重点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管理教育;着手创办伯利兹大学。按照伯利兹教育法建立的教育制度基本上属于英属加勒比国家模式。儿童6岁开始接受初等教育。初等教育8年,为免费的义务教育,学生毕业时参加教育部主持的全国考试。中等教育4年(全国分6个地区,每个地区至少设一所中学)。高等教育4年(全国只有一所高等学校,这就是伯利兹文理和技术学院)。教育由教会和国家共同管理,实行教会一国家双重教育体制。国家的中央教育与体育运动部设14位官员,分别负责组织和主持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的考试、课程设置、农村教育和农业课程开发等工作。教会参与教育对伯利兹全国教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有很大的影响,使得该国在制定任何教育政策时,都必须考虑各宗教教派领导的观点和倾向。为此,伯利兹教育法对学校教会领导人的权限和职责作了广泛的规定,包括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职权、教师的聘任和解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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