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新体制建立
1942年,瑞典议会根据《人民教育章程》实行七年制义务教育。1946年设立的学校改革委员会建议把义务教育年限由7年延长到9年,由实行三三三制的综合学校实施。1962年,瑞典议会根据对国民学校所作的调查,为使学校适应社会需要,决定废除两元性的学校体制,将初等学校和文法学校,以及市立女中、职业学校中相当于初中教育的部分合并为综合义务教育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同时在教育厅的领导下,以市、镇、村为单位进行实验,着手改革国民学校,推行九年一贯制教育的新体制,对7~16岁儿童实施义务教育。1972年,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制度在全国普遍实行。
根据瑞典教育法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主要有以下任务:教授科学基础知识;让学生参加一定的实践活动;同家庭配合,把学生培养成文明、忠诚、能干、有责任感的社会公民;充分发展学生的才能和培养个人的兴趣。瑞典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分为三个阶段:①初级阶段,一至三年级,每班学生最多不超过25名;②中级阶段,四至六年级;③高级阶段,七至九年级。四至九年级每班学生最多不超过30名。一至六年级相当于小学,七至九年级相当于初中,小学与初中为基础学校,由各市政当局开办,国家和地方共同分担学校经费。基础学校每学年共有40周,每周学习5天。每学年分秋春两学期,具体开学和结束时间由各地市教育委员会决定。在2~3月间有个运动周,学生在教师或家长带领下到野地进行冬季运动。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教育大纲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并修改,它对教育的总目标和教育方针、每学期的教学课时、教学课程及教学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市政府据此制定教育计划,学校则根据教育课程和市政府的教育计划制定工作计划。义务教育的课程分必修和选修两种。一至六年级学习相同的必修课程,七至九年级除修习必修课程外,每周还有3~4学时修习选修课。必修课分三大类:基本技能和交流科目(如瑞典语、英语和数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实用和伦理科目(如公民学、体育、音乐、美术、缝纫、木工和金工等)。选修课是国家教委根据教学实践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各校可以根据当地的条件和需要安排选修课内容。主要选修课程包括第二外语、环境保护学、家庭财政、艺术、社会联系、电脑等。除上述正规课程外,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6~10周的校外职业训练课程,增加对不同职业及其工作环境的了解。学校还安排一些没有固定课时而通常都须开设的科目,如交通安全、性教育、消费者教育、国际与和平问题、环境与污染等等。七至九年级学生的课程安排中还必须包括自由活动时间。一至七年级学生没有期末考试,也不记学分,八至九年级学生记学分。九年级学生最后一学期的学分决定其能否得到结业证书,义务教育结束后,学生凭结业证书可以升入高中或市立成人教育学校。学生免费入学,课本和文具都由学校供给。学生还免费在校午餐。学生家庭离学校远的,可以领取交通补助费,住校生可领取住校补助费。瑞典对16岁以下的孩子发给儿童补助费;如果年满16岁而没有从九年制学校毕业的,可以领取延长的儿童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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