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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各州关于统一教育事业的协定》制定

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颁布。基本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在基本法授予联邦以立法权的范围内,各州拥有立法的权力。各州享有文化教育的立法权限。这虽然有利于消除文化教育的集权倾向,有利于各州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灵活地制定教育政策。但是,随着经济的复兴和发展,人员的流动,由各州教育间的差异而造成的矛盾和不便越来越突出,如转学、学历承认问题。而且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经济计划亟需统一的教育系统和教育规划作为支持。因此,各州的文化教育部长经过一年左右的磋商,于1955年制定了《联邦德国各州关于统一教育事业的协定》,又称《杜塞尔多夫协定》。该协定有效期为10年。

《协定》规定,所有的学校从每年4月1日开学,到来年3月31日结束。根据教育学的原理确定假期。假期总长为85天。

《协定》还就统一学校名称和组织形式及学校类型作了规定。凡是建立在基础教育之上、课程在第十年级结束的所有学校统称中间学校,不再用“实科中学”等名称。所有与基础学校相衔接、达到第十三学级的、通向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资格的学校,均称为完全中学。其中短期形式的中间学校至少以国民学校第七学级作为基础。这种学校只有一门外语为必修科目。所设外语课一般为英语,而且须在中间学校的第一学年开始教学。高级中学应根据筛选的程序录取学生。其组织形式分为两种:长期形式和短期形式。长期形式的课程与基础学校相衔接。若在第六学级以后上学,学生必须在基础学校按照教学计划进行两年、每周至少四节课的一门外语学习。短期形式的课程最迟应在国民学校的第七学级以后开始。《协定》还规定,长期形式的完全中学学校类型分为古代语完全中学、现代语完全中学、数学-自然科学完全中学。短期形式的完全中学分为现代语完全中学和数学-自然科学完全中学。《协定》还对完全中学的外语教学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对当时存在的分数等级名称的混乱状态,《协定》也作了统一规定:所有教师职务考试成绩总评分为优、良、中和及格4等,单项学科的评定分为优、良、中、可、差和劣6等。所有学校类型的文凭规定使用下列分数:优、良、中、可、差、劣。

这个协定在协调和统一各州的教育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教育制度的分权制,又因为该协定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所以,在某些方面,一些州仍各行其是。这个协定还在某种程度上巩固了联邦德国教育上的双轨制,对学校结构改革不利。联邦德国教育委员会批评这个协定并未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仍是旧思想、旧经济观、旧政治观和社会观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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