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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设置基准》颁布

1956年12月,日本文部省以第32号令公布了《幼儿园设置基准》。该基准共有3章12条,并有附则。《基准》规定,幼儿园每班幼儿数在40人以下,按同龄儿童编班。教职员的编制除园长外,每班至少配备专职教谕一人,在特殊情况下,专职教谕可由教务主任兼任,而且在该幼儿园班数的1/3范围内,可由专职副教谕或讲师代替专职教谕。未设专职园长的幼儿园,除按上述规定配备教谕、副教谕和讲师外,原则上应设教务主任、教谕、副教谕或讲师各一名。幼儿园应尽量设置卫生保健教谕或卫生保健副教谕及事务职员。《基准》还规定了幼儿园设施和设备的一般标准、幼儿园占地及园舍和运动场、幼儿园的具体设施和设备、幼儿园的园具和教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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