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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教育法》颁布

战后不久,日本文部省就开始了社会教育法制的建设工作。1946年7月1日,文部省制定了《社会教育奖励法案》;1947年1月,社会教育联合会成立了社会教育法研究会,并制定了《社会教育法纲要》。文部省随即委托社会教育局开始社会教育法的立法工作。起草组先后提出了三个草案,1949年4月30日交付国会审议,5月22日正式通过,6月10日颁布生效。《社会教育法》由6章和1个附则组成。“总则”中明确规定社会教育不包括以《学校教育法》为根据、作为学校教育课程所进行的教育活动,主要是对青少年和成人所进行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含体育和文娱活动)。“总则”还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有义务通过设置和营运奖励社会教育所必需的设施、举办集会、制作与颁发资料以及其他方法,努力创造环境以便全体国民能利用一切机会和一切场所,自主地根据实际生活需要,提高文化教养水平。《社会教育法》具有以下基本特点:①将社会教育与社会教育行政在概念上作了明确区分,强调前者是国民的自主性教育活动,后者的任务是对前者进行奖励和援助。②重视地方自治体(市、镇、村)在社会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③提出了设立社会教育委员会、公民馆运营审议会等反映国民对社会教育行政意见的制度。④明确了作为战后社会教育综合设施的公民馆的法律地位。《社会教育法》的颁布宣告了日本战后社会教育与战前日本作为“官府民众教化”事业的社会教育的诀别,为社会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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