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6月11日,菲律宾政府发布法令,规定一切教育机构必须每日举行国旗仪式,仪式必须包括奏和唱国歌。与此同时,政府又发布了举行国旗仪式的条例。不遵守该法和国旗仪式规定的教育机构及其领导人要受到通报批评。私立学校如果第二次违反该法和条例规定,经过确证后,取消对该校的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