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
1961年3月,在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过程中,根据中央指示,由教育部部长杨秀峰、副部长蒋南翔在北京、天津等地学校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教育部直属高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校60条》)。1961年7月,由邓小平总书记主持的中央书记处会议对此作了细致讨论。同年9月,毛泽东主席主持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又审议了此条例。9月15日,正式发布试行。制定《高校60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起适合我国情况的一套高等学校的规章制度,使干部和师生充分认识到应该做什么,怎样做,以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真正贯彻执行。《高校60条》共10章,包括总则、教学工作、生产劳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科学研究工作、教师和学生、物质设备和生活管理、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制度和行政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等。规定:高等学校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高等学校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精神,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通过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著作的学习和一定的生产劳动、实际工作的锻炼,逐步树立无产阶级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掌握本专业需要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际技能,尽可能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科学的新发展;具有健全的体魄。高等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主,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生产劳动、社会活动的时间应该安排得当,以利教学;教师的根本任务是认真教好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中,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努力提高课堂讲授水平,要启发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注意因材施教,注意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做到教学相长。高等学校必须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知识分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服务。正确贯彻执行“双百”方针,提高科学水平。高等学校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领导的作用。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高校60条》发布、试行后,教育部于1961年9月23日~10月8日,专门召开了贯彻条例的会议。会议提出高校应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贯彻条例的规划。《高校60条》先是在教育部直属的26所高校中试行。1962年3月,周恩来总理在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的报告中提出,这个条例也可在全国高等学校中试行。1963年初,全国有220多所高等学校试行这个条例。《高校60条》的试行,使学校各项工作逐步走向正轨,对中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巩固、提高和以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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