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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颁布

中共中央于1959年5月17日颁布了《关于在高等学校中指定一批重点学校的决定》。《决定》指出:为了克服以往平均使用力量导致高等教育质量下降的现象重演,便于将来逐步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决定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上海第一医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学院、北京航空学院、北京农业大学、北京医学院和北京师范大学等16所高等学校列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这些高等学校肩负着为提高全国高等教育质量服务的使命,今后原则上未经中央批准不得自行扩大规模,而应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教育质量上,一方面应该招收和认真培养研究生,另一方面也应当适当担负高等学校教师进修的任务,负责与其他院校交换材料、交流教学经验,帮助其他高等学校提高教学质量。1960年2月9~12日,教育部在天津召开的高等教育重点学校问题座谈会,又对重点高等学校的作用、任务及办学方法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要求。1960年,中共中央决定增加中国医科大学、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第四军医大学和通讯工程学院4校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1960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增加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决定》颁布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总数增加到6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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