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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接管私立中小学校

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在接管所有旧式公立学校的同时,贯彻“积极维持,逐步改造,重点补助”的方针,除了停办少数为反动分子把持或个别办学成绩太差甚至腐败的私立学校外,允许绝大多数私立学校继续办学,并在财政许可的情况下,政府有所选择地重点资助了部分经费确有困难的私立学校。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私立学校的领导,积极帮助他们实行改造并予以考核;取消反动的“党义”课程,在学生中开展以改造思想、建立革命人生观为内容的政治学习运动;等等。1950年6月,毛泽东主席明确提出:要“有步骤地谨慎地进行旧有学校教育事业和旧有社会文化事业的改革工作”。同年,教育部又颁布了《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等私立学校教育管理条例,加大了对私立学校改造的力度。由于办学经费的拮据,许多私立学校难以为继。1952年6月14日,毛泽东在对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负担及生活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写道:“如有可能,应全部接管私立中小学。”据此,教育部于1952年9月10日发出指示:自1952年下半年至1954,年,全国私立中小学全部由政府接办,改为公立。具体接办方针是:先接办外资举办的学校,后接办中国人自办的学校;先接办办学成绩较差的学校,后接办办学成绩较好的学校;先接办经费困难的学校,后接办经费还能维持的学校;大体上先接办中等学校,后接办小学。根据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团体或私人举办的中小学,可以暂缓接办,并对经费困难者予以补助;如确属自愿,政府可予以接办,并尊重与保持其原有的特色和传统。指示强调,在具体接管过程中要采取逐步整理的方针。到1956年,全国1412所私立中等学校(占全国中等学校总数的26%强)和8925所私立小学(占全国小学总数的3%强)接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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