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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颁布

根据第一次全国师范教育会议的有关精神,教育部于1952年7月16日正式公布了《关于高等师范学校的规定(草案)》。《规定(草案)》共31条,明确规定:①中国高等师范学校分为师范学院和师范专科学校两级;师范学院的修业年限为4年,师范专科学校的修业年限为2年。②高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法,培养具有克思列宁主义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基础、高级文化与科学水平和教育的专门知识与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的中等学校师资。③师范学院为加强研究工作,培养和提高高等师范学校的师资,可以设立研究部、附设师范学校,所有高等师范学校均可附设夜校、训练班、函授班、工农速成中学、中学、小学和幼儿园。④所有高等师范学校学生均享受人民助学金。这些规定,有力地促进了中国高等师范教育的起步与发展,经过1952年的院系调整,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的招生人数在当年各学科招生人数中高居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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