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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颁布

根据第一次全国初等教育会议的有关精神,教育部于1952年3月18日正式公布了《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规程(草案)》共计8章43条,全面地规范了幼儿园教育的基本学制、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教养原则、教养活动项目、入园条件、组织形式、基本编制、会议制度和经费与设备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规程(草案)》指出:①幼儿园教育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教养幼儿,使他们的身心获得健全的发育;同时帮助母亲从育儿的负担中解脱出来,有时间参加政治生活、生产劳动和文化教育等活动。②幼儿园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幼儿基本的卫生习惯,注意其营养,锻炼其体格,保证幼儿身体的正常发育和健康;培养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语言的基本能力,增加幼儿对于环境的认识,以发展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爱祖国的思想,遵守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友爱、守纪律、有礼貌等优良品质和习惯;培养幼儿爱美的观念和兴趣,增进幼儿想象力和创造力。③幼儿园以3~7周岁的幼儿为招收对象。④幼儿园开展体育、语言、认识环境、图画、手工、音乐和计算等活动项目,活动过程中不举行任何形式的测验,也不进行识字教育。当年5月24日,教育部又颁布了《幼儿园暂行教育纲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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