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世界教育大事典

《大学法》的颁布

国民党政府教育部于1948年1月12日颁布了《大学法》。本法规共38条,规定大学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由教育部设立者为国立大学,由市、省政府设立者为市立、省立大学,由私人设立者为私立大学。大学分为文、理、法、农、医、工、商等学院,师范学院由国家单独设立,但是国立大学须附设师范学院。本法实行前已设立的教育学院,继续开办。凡具备三学院以上者,可称大学,不合以上条件者称为独立学院,可分两科。大学或独立学院各院系管理完善、成绩优良者,须设立研究所。大学设立校务会议,以校长、教务长、训导长、总务长、各学院院长组成,校长为主席,负责审议预算,议决学院、学系、研究所及附设机构的设立、变更与废止,教务、训导及总务上的重要事项,大学内部的各重要章则、校长会议及其他重要事项。大学还设立行政会议、教务会议、各学院院务会议、各学系系务会议、训育委员会等,分管有关事宜。大学修业时间为医学院5年,其他系科均为4年,但是,医学院及师范学院学生须加实习1年等等。

上一篇:“五二〇血案”发生下一篇: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1949年华北文化教育建设计划》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