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教师级别和工资等级法》颁布
书籍:世界教育大事典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厄瓜多尔反对独裁统治和外国垄断组织控制的民主运动开始高涨,1944年5月,这一运动发展成大规模的武装起义,推翻了阿·德尔里奥的独裁统治,建立了以贝拉斯科·伊瓦拉(José Maria Velasco Ibarra)为首的联合政府。新政府在民主力量的推动下,一上台即表示要大力发展教育,并颁布了《教师级别和工资等级法》,对教师的任职条件、聘任权限和福利待遇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关于教师的任职条件,该法规定:小学教师必须由年满18岁、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的师范学校毕业生担任。中学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文化水平,或相当于大学毕业的文化水平。学校的行政领导人员(包括校长、教务主任)必须由从事教育工作4年以上的教师担任。关于教师的聘任,该法规定:国立小学教师由省教育机关任命;市立小学教师由市教育机关或市长任命;中学教师由教育部直接任命;大学教师和私立学校的教师则由学校自行选聘。关于教师的福利,该法规定:①中、小学教师工资分为10级,教师每4年通过考试升级一次。②教师的报酬除工资外,还有各种工作补贴,补贴总额约占工资的10%~70%。在边疆、东部地区和生活条件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还可得到特殊津贴。③政府优先安排教师的住房。
此外,政府还按上述法律的精神,设立全国的和省级的教师评定委员会,对教育系统的工作人员和教师进行评比,定期表彰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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