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初等义务教育法》颁布
19世纪末20世纪初,智利采矿业迅速发展,矿产品的出口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外国资本的渗入和先进的采矿、冶炼技术的引进,工业部门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熟练劳动力的需要迅速增加。为了适应这种发展形势,统治阶级中的自由派极力主张实行开放教育和普及教育,要求进行教育改革。尽管这些主张遭到保守势力的反对,但亚历山德里(Arturo Alessandri Palma)政府仍于1920年8月26日颁布了《初等义务教育法》(第3654号法令)以及其他改革方案。这是智利教育史上比较重要的法律。该法于1921年2月26日正式生效,并写入了1925年的国家宪法。《初等义务教育法》共有9章108条。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实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明确规定7岁以上儿童必须接受免费义务教育,小学毕业生可以直接进入中学。职员、手工业者及矿工也都享有受小学教育的权利。②确定公民受教育的最低年限。据1895年的人口普查,全国人口中文盲占72%。1920年全国有初等学校约3500所,学生33万人,就学人数还没有达到学龄儿童的一半。为了提高全国人民的文化水平,国家规定7~13岁的儿童至少要接受4年的初等教育。政府呼吁社会重视教育并责成家长保证送孩子上学读书。③对小学义务教育进行法制管理。对不遵守最低限小学四年义务教育者,应由其父母负责,并按不同情况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在农村或在没有固定学校的地区,应该把孩子送到临时性学校就读。惟有所在地方没有国家、市政府或私人免费学校,离居住地3公里以内的学校没有空位,又没有便利交通去更远的学校,孩子有生理或精神障碍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完成四年义务教育。但当政府通过特殊手段,为这些孩子提供免费教育时,这些孩子不能不去学习。该法规定父母或孩子的监护人负责孩子的小学四年义务教育;工厂主要给其童工提供初等教育;家庭在雇用没有接受小学义务教育的孩子时,主人应给他们在学校注册并提供他们上学的方便和帮助;禁止工厂主雇用16岁以下、未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违反上述规定者,要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包括罚款和关押)。私人和市政府的学校校长要向校务委员会主席提交当地注册和未注册的学生名单,违法的校长要扣除两天工资。④明确各级教育的培养目标。为了使教育更快的发展,政府明确了各级教育的教学任务。规定初等教育主要是对青少年传授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进行道德教育;中等教育要使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师范教育主要为初等教育培养师资;职业技术教育为工、矿、农、商各行业培养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劳动者。⑤国家、市政府和私人三方结合共同开办初等教育。除国家和市政府开办免费学校外,政府还积极鼓励私人办教育。私人学校分为自愿和义务开办两种,私人自愿建立的学校在国家的监督和控制之下,学校是免费的,执行国家教学大纲,城区学校至少有40名学生,农村学校至少有20名学生,实行与公办学校同样的学习时间和周数的,可以得到国家的补贴。由庄园主、企业主和矿主义务建立的学校,其目的是给他们所雇工人的子女提供学习的机会。对这类学校的要求不高,一般只要求提供初等教育。还有为孤儿、被遗弃的孩子和农村印第安人开办的家庭学校。这类学校除像一般学校提供免费的初等教育以外,还提供食品、衣物和住所。
由于《初等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智利的国民教育事业在一个比较短的时期内有了较深刻的变化。就学人数不断增加,文盲率下降,全民的文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1925年,全国有小学生近44万人,1930年增加到53.3万人,居民文盲率由1920年的49%降至1930年的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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