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权利法案通过
1944年5月8日,美国国会为了回报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参军服役人员作出的贡献、减少战后可能出现的高失业率、为美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培养中等教育后的专业人才和准专业人才等目的,通过了著名的退伍军人权利法案,正式名称是《1944年军人再适应法》(Servicemen’s Readjustment Act of 1944)。同年6月,经罗斯福总统签署而生效。
该法共6条15章,其中仅第2条(只有一章)涉及教育问题。该法宣称其目的是提供联邦资助以使第二次世界大战退伍军人重新适应平民生活。该法规定,“凡符合以下情况的任何人都有资格并有权接受教育和训练:1940年9月16日以后,在当前战争结束之前,服过现役;已被解除现役(不名誉地被解除现役除外);由于服现役其教育或训练被妨碍、推迟、中断或干扰;有志上复习班或再训练班;服现役90天以上;因服现役致伤或致残而被解除现役。这种教育或训练应在被解除现役或当前战争结束之后两年之内开始。”政府为每个学习者支付每学年不超过500美元的学杂费开支(不包括食、宿和其他生活费用和旅行费用)和每月50美元的生活费。
到1956年教育津贴终止时,有将近780万退伍军人依靠联邦政府的资助而上大学、学院、中学以及职业训练班。其中223.2万人进入高等院校。法案的实施不仅为美国培养了大批人才,而且极大地促进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高等教育观念上的许多重大变化。
该法曾经多次修订。1952年修订后,适用于朝鲜战争的退伍军人。1966年再次修订以适用于越南战争的退伍军人。后又经多次修订以适用于所有复员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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