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斯—休斯法》通过
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史密斯-休斯法》(Smith-Hughes Act),旨在加强14岁以上青年的中等职业教育。该法律的主要内容是:①每年从财政拨款中拨出款项,与各州共同合作,支付农业科目的教师、视导员、指导者以及商业、家政和工业科目的教师薪金,并培养农业、商业、家政、工业诸学科的教师;规定给联邦职业教育局拨款,用于执行本法,进行研究、调查并提出报告,以帮助组织职业教育。②联邦按各州农业人口在全国农业人口中的比例拨款给各州,用以支付农业科目的教师、视导员、指导者的薪金,在1923年财政年度以前,每年分配给各州的款额不得少于5000美元,以后每年不得少于1万美元。③按各州城市人口数在全国城市人口总数中所占比例拨款给各州,用于支付商业、家政和工业科目的教师薪金,1923年财政年度以前,每年拨给各州的款项不得少于5000美元,以后不得少于1万美元,本法所规定的拨款用于支付家政课教师的薪金不得超过总数的20%。④为培养农业、商业、家政、工业等学科的教师、视导员、指导者给以的财政拨款,按各州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分配给各州,1919年及以前各财政年度,各州所得拨款不少于5000美元,以后每年不得少于1万美元。⑤要求各州通过立法接受本法的规定,并成立不少于3名成员的州职业教育局,与联邦职业教育局共同实施本法。⑥各州可用本法所规定的拨款支付学校或讲习班农业科目的教师、视导员或指导者的工资,也可用于经联邦职业教育局批准由州职业教育局主持的视察计划中的项目。各州须提出农业教育计划,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管理。⑦要求各州提供在学校和讲习班实行商业、家政和工业教育的计划,以提供熟练的雇员并满足14岁以上已经或准备就业的人员的需要,州、社区或二者共同为进行这种教育提供最起码的条件。⑧要求各州提出培训职业教育教师的计划,并接受州职业教育局的监督,接受培训的职业教育教师必须有实际工作经验。1937年又对这一法律进行了修正。
1909年,全美国约出现了500所农业高中。1911年47个州中有44个州在高中设立家政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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