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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学结构的决议》颁布

为继续整顿进入30年代之后的苏联中小学教育并提高其质量,1934年5月15日苏联人民委员会和联共(布)中央作出了《关于中小学结构的决议》。《决议》规定,全苏普通学校类型为:小学、不完全中学和中学。小学设4个年级(一至四年级),不完全中学设7个年级(一至七年级),中学设10个年级(一至十年级)。规定不完全中学毕业生有权优先进入中等技术学校,中学毕业生有权优先进入高等学校。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校长的任职资格和任命办法,小学校长必须是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有3年教龄并得到地方国民教育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由加盟共和国教育机构根据地方教育机构的呈请任命;不完全中学和中学校长必须是高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并有3年教龄,由加盟共和国教育人民委员部任命。禁止任命受过师范专业教育的人担任非本职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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