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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法》颁布

1905年7月,法国众议院通过了社会党总书记白里安(Briand,A.,1862~1932)提出的《政教分离法》(Loi de séparation de l’Eglise et de l’Etat)法案。同年12月9日,参议院又批准该法,使其成为国家法律。《政教分离法》颁布后,同时废除第一帝国时期拿破仑与教皇签订的《教务专约》,结束了国家与教会相互承诺的关系。该法的颁布保证了法国人的信仰自由,规定凡属宗教仪式的开支,一律从国家预算、省政府预算和市镇预算中取消。天主教从此失去了国教的地位和国家的财政补贴,使教会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受到严重打击。该法还规定,教会今后不许干预政治,只能管理宗教组织事务;学校不得从事任何宗教教育,宗教课只能在校外和课外进行;教会占用的公共建筑一律归还国家所有等。该法的颁布实施,打击了教权势力,终于使天主教与国家机构分离,大大促进了教育世俗化的发展,对提高民族文化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当时,法国虽然实现了政教分离,然而教会在以后很长时间里,在政治上仍具有相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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