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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缺陷儿童教育制度的兴起

在英国,现代缺陷儿童教育制度是在著名的《1944年教育法》颁布以后逐渐建立起来的。在此之前,缺陷儿童教育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严格地说还未形成一种制度。《1944年教育法》首次从法律上规定:地方教育当局在发展正规教育的同时,要特别注意“确保为有身体缺陷或心智障碍的学生设立特殊学校,或者为他们提供特殊教育设施,为每个残疾的儿童提供适合他们特点的特殊教育”。此外,该法案规定,将以前比较狭窄的缺陷儿童范围和特殊治疗手段扩大到所有“身心残疾”的儿童,并要求教育大臣规定几种缺陷的类型,为有身心缺陷的儿童接受特殊教育和治疗提供方便。当时政府确定的缺陷儿童有以下10类:①盲童:指完全失明,其视觉缺陷要求提供无需使用视力的特殊教育方式的儿童。②视觉障碍儿童:指由于有某种视觉缺陷,不能接受普通学校常规教育而需接受部分使用视力的特殊教育的儿童。③聋童:指完全失去听力或听觉严重障碍而需要接受适当特殊教育的儿童。④部分听觉障碍儿童:指部分丧失听觉,需要接受适当特殊教育的儿童。⑤弱智儿童:指由于智力低下不能接受常规学校教育,需要全部或部分地接受某种特殊方式教育的儿童。⑥癫痫病患者:指由于患癫痫病而不能接受普通学校常规教育的儿童。⑦心理失调儿童:指由于情绪不稳或心理紊乱而需要接受特殊教育,以调理对社会或教育的适应能力的儿童。⑧身体缺陷儿童:指由于身体有某种疾病、伤残或缺陷,不能接受普通学校常规教育的儿童。⑨言语障碍儿童:指由于存在言语缺陷或困难需要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⑩身体孱弱儿童:指不能划入以上几类,但由于身体孱弱需要改变教育环境,接受某种特殊教育的儿童。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后,特殊教育工作者们认识到,上述分类存在着不科学和不适应特殊教育发展之处,传统的分类方法并非是识别缺陷儿童教育需求的最佳方法。1980年8月沃诺克委员会一项题为《教育中的特别需求》的报告发表之后,政府采纳了报告中的一项建议,以一种将医学、心理学和教育学结合起来对特殊教育需求进行综合评价的方法替代了原有的分类方法。1981年颁布的教育法又从法律角度规定了新的分类方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规定,有缺陷的儿童都应该在普通学校而不是特殊学校接受教育,除非这样做既不利于缺陷儿童接受教育,也不利于其他学生接受教育。1976年颁布的教育法进一步肯定了这种做法。80年代以来,英国建立了以下几种提供特殊教育的机构:普通学校中的普通班级;普通学校中的特殊班组或附设在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部;走读性质的特殊学校;寄宿性质的特殊学校;附设于医院的特殊学校;在家庭或医院里进行的个别性的特殊教育。据统计,英国90%以上的特殊学校由地方教育当局开办,其余10%由各种民间志愿团体开办。虽然日校在特殊学校中只占1/3,但其容纳的特殊教育学生占其总数的2/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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