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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年教育法》颁布

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政府立即颁布了一项新的教育法——《1918年教育法》。该法因以在战时联合政府中任教育署署长的费希尔(H.A.L.Fisher)的名字命名而同时以《费希尔法》著称。《1918年教育法》草拟于1917年,起初曾打算加强中央政府的有关权力,提出废除第三部分地方教育当局,并计划在特定情况下将各地方教育当局合并为地区性联合机构,以实现较为统一的办学标准。当时法案的这种中央集权倾向引起了各地方教育当局的强烈反对,结果1918年重新提交议会的法案在原来的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同时加强了地方教育当局的作用和教育署促进地方教育的权力。

《1918年教育法》规定:取消所有有关教育的豁免,将义务教育年龄提高到14岁;以确保不低于50%的教育经费由中央政府提供为基础,修改拨款制度,取消初等学校的学费;禁止雇用12岁以下童工,12~14岁童工的工作时间限于每天2小时;授权地方教育当局为5岁以下儿童开办幼儿学校,并授权它们将离校年龄提高到15岁;为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进入中学提供津贴,并为教育提供更广泛的辅助性服务设施;地方教育当局有责任单独或与其他地方教育当局联合开办并维持业余补习学校,免费为所在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青年提供适当学科的教学及体育训练;所有14~16岁未继续升学读书的青少年每年须进补习学校学习320小时(特殊条件下280小时),并且有条件时须逐渐将补习学校教育扩大到16~18岁年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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