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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末资法》通过

英布战争结束后,布尔人为反对英国殖民政府的教育英语化和教育英国化政策,发动了“基督教国民教育运动”,阻碍了英国同化政策的实施。1905年11月发表的《塞尔邦备忘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布尔人的对抗情绪。在这样的情况下,担任德兰士瓦教育部长的史末资将军于1907年初在各地发表演说,以促使基督教国民学校改变对政府政策的态度。他在博克斯堡和比勒陀利亚的演说中强调,或是使英国人和布尔人在他们肯定要一起生活的这片土地上分隔开来,在分离的各不相同的学校里接受教育;或是使他们联合起来,这将使他们一起享有难忘的学校生活,一切白人民族间的仇视会在联合中消失,联合本身就会给殖民地带来真实的福利。他许诺要制定一项法律,以包括旧体制的优点和建立基督教国民学校的人们的抱负。他相信英国人和布尔人对两种不同制度的见解将会融汇成同一种教育形式和思想。这些观点得到部分布尔人的理解,并促使基督教国民教育运动迅速消失,150多所基督教国民学校及其4754名学生接受了政府接管,由政府承担了这些学校教师的工资和其他开支。随后,政府与布尔人合作,促使议会一致通过了《1907年教育法》,即《史末资法》。该法对布尔人教育问题作出了广泛的规定。

该法规定,教育部长是这个教育体系的最高领导,一切正式的行为都以其名义进行。作为教育咨询机构,中央教育理事会辅佐部长的工作,任期4年。理事会主任和其他4位成员应具有足够的教育经验和兴趣,以保证他们能提出可靠的教育方面的见解。该理事会就有关财政、规章制度、语言、费用、教师任免等事务向政府提供建议。

关于地方教育管理机构,该法规定将德兰士瓦划分为26个较大的区域,与选举区划大体相当,以设立学校咨询局。由在选举立法机构时作了一般登记的选民来进行。学校咨询局任期为3年,其成员中1/3由教育部部长任命,其余的由选举立法会议时已登记的选民来选举。与大学相连接的高中,还有师范学院等教育机构,由另设的独立机构管理。各学校的学校委员会由学生家长选举产生,由学校委员会推荐教师人选,学校咨询局从中选择确定后要呈报教育部。由教育部任命或外聘教师,与教师签订合同,裁决地方机构在教师选择方面的分歧。地方管理机构具有开办或关闭学校的动议权,而财权则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学校咨询局必须处理学校委员会呈交给它的一切事务,它所作的上诉必须提交给教育理事会主任。学校咨询局成员有权进入学校;他们有权接受督察的报告,存档备查。

关于财政问题,该法规定,学校咨询局不募集资金,而按照规章管理分配交给它的所有经费。但公共教育所需全部资金都由中央财政部提供。交给地方机构管理某些资金的权力属于中央政府授权。

该法确定了义务教育的原则。对于学校3英里半径内的7~12岁的儿童实行义务教育,任何学校只有得到教育部长同意才能征收学费,教育收费都必须上缴国家财政。小学教育完全免费。学校咨询局有责任在其区域内执行这些规定。

该法规定,全部私立学校都必须到教育部登记其学生数量和教师资质,必须随时接受教育部的视察。

该法确定,初级教育的语言将根据学童的民族母语来确定,或使用英语,或使用荷兰语。但对四级以下的讲荷兰语的儿童将不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对于三级以上的儿童以荷兰语进行教学的课程不超过两门。

该法规定,教育应建立在宗教的基础上,但不能建立在教派的基础上;学校每天早晨必须先进行祷告并朗读《圣经》。

《史末资法》对德兰士瓦教育体制进行了全面调整和规范,其基本思想来源于《塞尔邦备忘录》,但具体规定和内容则远远超出了《塞尔邦备忘录》的建议。该法的重要特点是在中央和地方教育管理机构之间进行了权力和职责划分。根据该法规定而建立的中央教育理事会,不仅有助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适当平衡和调整,还能有效避免将权力交给地方机构而不要求它们分担经济负担,以免整个体系出现危险。该法承认了布尔人所习惯的学校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合法地位,并使之纳入了国家教育体制。在教师任用问题上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这体现了南非的历史传统。在财政方面确定了由中央提供资金和地方不再募集资金的原则,使中央政府控制并负担了地方教育的财政。在语言方面坚持了每个儿童都可以学习荷兰语但又都必须学习英语的原则。作为布尔人长远利益的代表,史末资通过该法,对英国在武力胜利的基础上推行教育英国化的政策作出了让步,同时又维护了布尔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地方教育管理体制和教师选用权方面。因此,《史末资法》最重要的历史作用在于,它基本消除了布尔人对英国殖民政府和教育英国化政策的对抗情绪,建立了德兰士瓦白人教育的稳固基础,并影响到奥兰治等地。从此,南非教育领域的主要矛盾就从白人之间的冲突转变为白人与黑人的冲突。白人教育的问题只是实施《史末资法》和进一步完善这一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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