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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公务员制度推行

1945年,为了提高教师地位,强化教师质量,泰国政府在文官条例中增列了教师条例,宣布对教师实行公务员制。根据这一条例,泰国教师不仅可获得公务员的有关待遇和地位,而且还保留了原先作为教师的许多相关福利,如子女和家属就学、看病免费等优待。自此,教师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但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数量不断增加,到70年代后期,已达40万之众。1980年,政府又对教师人事体制进行重大改革,成立教师公务员委员会,制定教师公务员法,把教师公务员人事权从原来的公务员委员会和教师协会中分出来,更加突出了教师职业性质、职务及任务。现泰国各级各类教育的教师公务员分别隶属于相应的委员会,并制有相应的法规:①大学公务员委员会设有大学公务员法案,主要管理国立大学的教学人员(A类公务员)和学术管理人员(B类公务员)。②国家教师公务员委员会设有教师法,主要管理隶属于教育部的中小学及国立学院的教师。③公务员委员会设有公务员法,主要管理保育学院人员、国立大学和学院的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④私立高等教育委员会设有私立高等学校法案,主要管理私立大学和学院的教师。每个府也设有相应的教师公务员管理机构,国立大学则设大学公务员委员会支委会,这些机构都分别制定有关机构人事管理的规章和程序,负责其任职资格及考核晋升事宜。泰国教师公务员制度的确立,对提高教师质量,形成尊师重教风气起了重要作用。现在,教师在泰国已成为一个令人羡慕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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