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及《施行细则》颁布
书籍:世界教育大事典
1935年5月28日,中华民国行政院修正通过了《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6月14日又公布了《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大纲施行细则》,规定自1935年8月起分3期逐步完成四年制义务教育,注重实际生活教育。全国各省、市、县应划分为若干小学区,以便实施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以地方负担为原则,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均应特设义务教育委员会协助推行。在学校数量已能满足当地学龄儿童入学的地方,凡身体健全的儿童均应入学。义务教育施行,除办理短期小学外,还应实施下列各事项:①推广初级小学。②充实原有学校之学额。③厉行二部制。④改良私塾。⑤试行巡回教育。《施行细则》共分9章34条,分别对义务教育的施行程序、师资、入学、校舍设备、经费、机关、奖惩等作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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