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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颁布

1934年2月1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校制度暂行条例》,共7章21条,分别对学校的设置、编制、科目、设备、教员待遇等作了详细的规定。《条例》规定工农民主专政下的小学教育,要训练参加苏维埃革命斗争的新后代和将来的共产主义建设者。小学要对一切儿童不分性别与成分差别,施以免费的义务教育,发展儿童的创造性和自治能力。小学校要划分学区,分别设立,小学修业5年,分前后两期,以8~12岁为学龄。前期小学3年,课程为国语、算术、游戏,后期小学2年,增设科学和政治等科目。每周课堂教学18~26小时。小学设备包括教室、运动场、俱乐部等。小学教员和校长由城市教育科长或主席委任,教员的生活标准,依照当地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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