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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学规程》颁布

国民政府教育部于1931年8月31日颁布了《督学规程》,其内容有17条。《督学规程》规定:教育部设督学4~6人,负责视察及指导全国教育。视察及指导事项为:教育法令之推行,学校和社会教育,地方教育行政,其他与教育有关及部长特命视察指导者。地方教育视察分为定期、临时两种,督学视察区域、时间及任务等由部长制定施行。视察时毋庸先期通知,或与学校行政长官、省督学、校长等接洽,可随时纠正违反教育法令事件,必要时查点学生名额、测验学生成绩、变更授课时间、调阅各项簿册;督学视察除随时随地择要报告部长外,结束时应造具详细报告,并附改进意见,呈部长转各有关处室等。据此,1931年9月23日,教育部又颁布了《教育部督学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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