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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颁布

国民党政府推行“党化教育”后,其独裁专制的面目暴露无遗,受到了进步人士的抨击。为了掩盖“党化教育”的反动本质,争取人心,国民党政府决定废止“党化教育”名称,改称“三民主义教育”。1929年3月25日,国民党在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教育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加以讨论,由中宣部提出“教育方针及其实施原则案”,经大会讨论议决,正式通过“三民主义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的议案,1929年4月26日,由国民党南京政府以《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通令颁行。其教育宗旨为:“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世界大同。”实施方针共8条:①各级学校的三民主义教育应与全体课程及课外作业相连贯,以收笃信力行之效。②普通教育须根据总理遗教,以陶融儿童及青年“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国民道德,并养成国民之生活技能,增进国民之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③社会教育必须使人民认识国际情况,了解民族意义,并且具备近代都市及农村生活常识、家庭经济改善之技能、公民自治必备之资格、保护公共事业及森林园地之习惯、养老恤贫防灾互助之美德。④大学及专门教育必须注重实用科学,充实学科内容,养成专门知识技能,并切实陶冶为国家社会服务之健全人格。⑤师范教育为实现三民主义的国民教育之本源,必须以最适宜之科学教育及最严格之身心训练,养成一般国民道德上、学术上最健全的师资。⑥男女教育机会均等。⑦各级学校及社会教育应一体注重发展国民的体育。⑧农业推广须由农业教育机关积极实施。这是国民党南京政府首次颁布的三民主义教育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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