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北洋政府教育部制定了《教会所设中等学校请求立案办法》,并咨行各省区实行。《办法》规定:学校名称冠以私立字样;中学应遵照《中学校令》及中学校的有关规则办理;中学校及实业学校都应遵照中等学校科目及课程标准,国文、本国历史、本国地理不能呈请变更,学科内容及教授方法,不得含有传教性质;校内学生,无论信教与否,应予以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