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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教育行政体制改革

1912年1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教育部,取消清末学部建制。蔡元培为第一任教育总长,总理全国教育,下设次长协助总长工作。教育部下设三司一厅,即专门司、普通司、社会司和总务厅,各司设司长,总务厅设厅长,分理各方面事务。专门司下设大学科、专门科、留学科;普通司下设师范科、中学科、小学科、实业科;社会司下设图书博物科、通俗科;总务厅下设统计科、会计科、文书科、庶务科、编审处;此外,还设有参事室和视学处。

民国初年的地方教育行政未暇统一,各省或为都督府的教育科,或为省公署的教育司总理全省教育事务,各县仍沿用“劝学所”制,并于每县设视学1~3人,视察全县教育。1917年9月,教育部颁布《教育厅暂行条例》,各省始建立独立专管教育的行政机构。教育厅设厅长,下设三个科:第一科负责会计、庶务、文牍、统计及考卷、收发、监印;第二科负责专门教育和留学教育;第三科负责普通教育和社会教育。此外,还设有省教育参政会和省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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