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立尼达颁布教育法
1802年,特立尼达成为英国殖民地。此后,殖民地当局从世界各地(绝大多数从印度)输入十几万契约劳工。因此,种族和民族的不和睦问题日益突出。1841年10月,特立尼达总督亨利·麦克劳德(Henry Macleod)在给英国殖民大臣的急件中主要提出了教育问题,他说:“由于居民混杂这个特点,特立尼达的教育也许比其他英属殖民地更需要全面的规划。”“我们收容移民的数量日渐增多,因而需要推广教育方法这件事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在信中,麦克劳德指出,由于语言和宗教信仰的不同,教育必须实行政府统一管理。
1846年,哈里斯接任特立尼达总督。他对前任总督的看法深有同感。1847年初,哈里斯宣布,他将颁布一项法令,授权政府建立一种切实可行的教育制度。1851年2月,哈里斯将一份有关建立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方案送交立法会议讨论,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学校不开设任何宗教课程。在任何情况下教师都不许讲宗教课。学校课程不许伤害殖民地所有居民的宗教感情。②学生的宗教教学由他们各自的牧师担任。为此,学校每周空出一天,让不同宗教的学生在各自的教堂或其他地方学习宗教课程。③免收学费。学校经费由地方税收拨款解决。④教育部统一管理学校各项事务,包括教师的任免、课程的确定等。
同年,特立尼达立法会议依据哈里斯所提教育制度的基本原则,通过了教育法案:①成立教育部,由总督、立法会议几名议员和几名非宗教界人士组成。②建立督学制度。③建立一所师范学校,由政府支付该校的教育经费及教师的食宿开销。④各区立即筹建公立学校。⑤所有公立学校校长均需通过教育部的考试,取得品格优良证书和工作能力证书。⑥小学免费入学,除招收日课学生,还设有夜课成人班。⑦师范学校和小学的教学应是非宗教的,不设任何宗教教义课程。⑧师范学校和小学由教育部统一管理,并受督导员的监督。
1851年颁布教育法后,特立尼达教育发展较快,短短几年就建立起30所区办的公立学校,一所男子师范学校和一所女子师范学校,还有一所短期的师资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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