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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免费义务教育原则确立

1801年,海地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在这部宪法中,明确提出每个地区要建一所中心学校,每个分区要建一所学校。这个要求由于没有足够的教师而未能实现。尽管如此,1801年海地宪法的颁布是海地公共教育发展史的开始。1816年,海地颁布新宪法,新宪法规定了免费普及教育的原则。但在实际生活中,歧视现象仍然存在,甚至还受到某些法律的保护。譬如1848年12月29日通过的法律规定,国家公务人员的子弟可享有受教育的优先权。1843年,海地公共教育部成立。同年颁布的宪法第31条规定,每个公社都要为男女儿童开办免费公立学校,每个城市还必须开办一所中学,以传授自然科学、文学和艺术知识。所有这些法律都有了普及教育的概念,但还没有任何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直到1852年7月2日,海地才颁布法律,规定每个家庭必须至少送一个孩子上教区小学,这是每个家庭的义务,带有法律的强制性。但是,当时的海地一共只有48所教区小学,根本不可能实现这一法律规定。尽管如此,这却是海地法律头一次明确地使用义务教育概念。20多年后,海地1874年宪法又重申了这一概念,并进一步规定为所有公民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的原则。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海地义务教育原则的确定是相当早的,甚至比它原来的宗主国法国还要早,因为法国到1872年才通过了第一部义务教育法。不过,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海地的法律往往只停留在纸面上,没有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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