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雷尔法》通过
早在1841年,国会的备忘录中就载有佛蒙特州议员帕特里杰(Alden Partridge)提出的议案,要求联邦政府拨赠土地,资助各州举办科学、农业、机械和商业学校。伊利诺伊大学教授特纳(Jonathan B.Turner)同该州农民和企业主一起,于1853年,说服州议会,请求国会资助每州50万英亩公地,以建立一所工业大学,为中学和文实学校充实农业和工业课教师。上述要求都未实现,但引起了社会舆论对创立农工学院的重视。1857年12月14日,莫雷尔(Justin Smith Morrill)在众议院首次提出赠地法案,得到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批准,但于1859年2月24日被布坎南总统否决。其原因在于:①联邦政府财政困难,该法案将危害各州的权益,对新成立的州也不利。②发展农业和机械工艺学院在国内尚有争议。③该法案对现有学院不利,且又违反宪法。
1861年12月,“莫雷尔法案”再次提交国会讨论并获通过。不久,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农业部。在社会人士和农业部的支持下,1862年7月,林肯总统签署了这一法案,使其成为正式的法律而生效。《莫雷尔法》的内容主要有:①联邦政府在每州至少资助一所从事农业和机械工艺教育的学院,但不排除科学和古典科目的学习以及军事训练。②根据1860年各州在国会的众议员和参议员人数,按每人3万英亩的标准把公地或相等的土地期票赠予各州,当一个州加入联邦时亦得此赠予。③出售土地所得资金,除10%可用于购买校址外,其余将设立捐赠基金,其利息不得低于5%。④捐赠基金如果5年内未能使用,将全部退还给联邦政府。《莫雷尔法》实施后,联邦政府共拨土地1.6万平方英里。《莫雷尔法》的颁布切合时势需要,在美国教育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显示联邦政府重视对高等教育的协调和引导。在《莫雷尔法》的推动下,美国掀起了赠地学院运动,建立了许多新型的农工学院,资助了其他类型大学的发展,从而扩大了美国高等教育的规模,满足了美国工农业迅速发展和人口激增对高等教育的新需求。根据这一法律而创立或获得资助的康乃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加利福尼亚大学等在发展美国农业及科学技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变了只重视文化及经典教育而忽视农业及工程教育的传统,确立了美国高等教育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直接服务的新职能。该法还间接地推动了美国综合大学的产生及研究生教育的发展。
为了推动赠地学院运动的发展,为它们提供进一步的资助和法律保障,在《莫雷尔法》之后,联邦又颁布了若干有关的法律。1890年,国会通过第二个“莫雷尔法案”,得到了哈里森总统的批准。新法规定,联邦第一年补助各赠地学院1.5万美元,以后逐年增加1000美元,直到每年补助2.5万美元为止。此外,该法扩大了所支持的学科领域,并提出了在接受土地赠予的学校中不得有种族歧视,否则州必须另为黑人设置水平相同的农工学院,不然就中止补助。其他后续补充法还有:1887年通过的“哈奇法”(Hatch Act)、1906年的“亚当斯法”(Adams Act)、1925年的“珀纳尔法”(Purnell Act)、1935年的“班克希德-琼斯法”(BankheadJones Act)以及1946年通过的“研究和市场法”(Research and Marketing Act),其主要内容都涉及增加农业试验基地的资金,这些基地多设在大学内。当人们谈论当今美国农业的生产力及效率时,总要想起《莫雷尔法》的历史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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