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萨诸塞《强制建校法》通过
尽管《1642年法》的通过促进了马萨诸塞殖民地教育的发展,但是,由于儿童的父母和匠师多文盲且水平低,又不热心,再加学校稀少,难以保证该法的实施。因此,1647年11月,马萨诸塞海湾殖民地议会采取了史无前例的举措,通过了《强制建校法》。该法在“序言”里对其兴学的宗教动机作了说明,指出撒旦(魔鬼)的主要阴谋之一就是不让人们了解《圣经》,《圣经》的真正意思被貌似圣人的骗子用任何人都无法理解的语言弄得晦涩不清,先辈的学识有被埋葬的危险,并认为兴学办校可祛除愚昧,使人人都能阅读《圣经》,直接与上帝对话,这样才能信神和敬神,从而实现新社会的理想。法律规定,凡居民50户的镇区必设一所初等学校,还要指定一位传授阅读和写作的教师,经费由学生家长、厂主或居民负担。凡满百户的镇区,必设拉丁文法学校,为青年升入哈佛学院作准备。该法规定对那些未能实施本法的镇区课以5英镑的罚金,后又补充立法,将罚金提高至10英镑乃至20英镑。
这部法律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有些市镇嫌开支太大,宁愿受罚金处分而不设置学校。有的学校是举行市镇会议时即雇用教师上课,开会之后即解雇;有的则数校合雇教师一人,市镇派人视察甲校,教师则到甲校,视察乙校则到乙校。多数市镇,准备升入哈佛学院的学生常常很少,这少数学生中有些人是由牧师进行私人教育的,因而很难办起也没必要办拉丁文法学校。在17世纪,除了罗德岛之外,新英格兰各殖民区都效法马萨诸塞,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强制建校法》是马萨诸塞公立学校制度的第一个法律基础,对美国独立后公立学校教育的发展有重要影响。该法令在英语国家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地方当局有权向全体居民征税,以支付教师薪金。但无强迫儿童上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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