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首次制定幼儿学校和小学建设的法令
在很长时间里,法国的小学沿袭古希腊罗马的传统,没有固定校舍,教师的房间,市镇的仓库,乃至走廊,都可以成为上课的地方,这与许多大学的宽敞与奢华形成鲜明对照。从16世纪末开始,经一些教师组织和慈善团体的努力,小学开始有了建设经费或得到一些房屋。17~18世纪,教育比过去更受重视,小学的建设也有新的起色,但绝大多数受益者仍主要是教会学校。大革命时期虽有保护校舍的法令,但收效甚微,第一帝国和复辟王朝对此更是漠不关心。到了七月王朝和第三共和国时期,小学校舍才开始逐步有了法律保证。1878年6月1日法国颁布法律,第一次真正就此采取大规模改革措施,规定4年内向教育部拨款6000万法郎,用以资助市镇建设和修缮校舍,购置教学设施;5年内另拨同样数量经费,供市镇借用。此两款项专用,不影响各省的拨款。为此,设专门办公室管理有关事宜。法律还规定,在有关部门作出建立学校的决定后,市镇必须拨款执行。1887、1927和1965年,法国又多次颁布法律和法令,详细规定了幼儿学校和小学建设及其周围环境的具体标准,如幼儿学校必须有宽大的前厅、校长办公室、衣帽间、大小活动室、卫生间、休息室、厨房和餐厅、活动场、工作人员住房;活动室应通风,阳光充足并与休息室相连,走廊宽度不得小于1.6米;小学校址最好位于所在居民群体住地的中心,交通方便但又离开干道,可以做到封闭、安全且不受噪音、污物的干扰和污染,活动场所要绿化。1965年4月30日,法国政府颁布法令,再次对拨款作出规定:对学校的经费补助按每学季每人13法郎计算,幼儿学校、小学、初中相同;各省在预算中设专项“学校基金”;经费主要用于校舍的修缮和设备的购置与更新,还可用于购置校车接送学生和购买书籍与文具;经省长同意,教育部长批准,未与国家签订合同的私立学校亦可享受同等待遇。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保证了幼儿学校和小学基本经费的来源,促进了初等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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