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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合同制度建立

七月王朝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深刻地改变了市场和劳动条件,资本主义社会诞生了一个世纪以来最大的童工队伍。儿童因动作灵敏和待遇低而成为雇主欢迎和受剥削最重的廉价劳动力。由此,反对滥用童工的舆论也日益强烈,还出现了一些学徒学校,试图取代劳动中的直接培训。可是,不少家庭因依靠童工收入生活,无法送子女入学,工作岗位仍然是主要培训场所。1841年3月22日国家颁布一项法律,对儿童的劳动条件作了一些规定,但之后因监督检查不力,企业大多并未执行,法律形同虚设。此后的多次立法促成了1851年《儿童在工厂学徒法》的颁布。该法规定,师傅必须教给学徒本职业的实际技能;师徒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师傅应是学徒的合格监护人,监督其在工厂内外的道德与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家长;师傅只能让学徒做与本职业有关之事,不能让他们从事有害健康的和超出体力范围的工作;14岁以下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0小时,14~16岁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如12岁以下童工尚未学会读、写、算或未完成基本的宗教教育,雇主应准许其利用工作时间接受教育,每天不超过2小时;学徒应尊重和服从师傅,在工作中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但是,在该法的执行过程中,儿童的境遇因多种原因并未得到明显改善,这一局面直到1880年后才发生较大变化(见“学徒手工学校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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