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顿报告》发表
1864年,英国政府又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员会——学校调查委员会,由汤顿男爵亨利(Henry,Baron Taunton)任主席,因此也称为汤顿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能是:调查在纽卡斯尔委员会和克拉伦登委员会调查范围之外的学校(即除初等学校和公学之外的所有学校)的教育状况,并就其改进措施提出建议。
1864~1868年间,汤顿委员会对英格兰和威尔士1/3地区的900余所中等学校进行了经费来源、学生状况以及家长对子女的教育期望等方面的调查,编纂了有关的调查材料21卷,并在此基础上,于1868年发表了《汤顿报告》。
《汤顿报告》把当时进行初等教育后教育的学校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捐办学校(endowed schools),包括2000多所进行基础教学的学校和700所文法学校。其中能经常送3名以上学生进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学习的学校不到40所。第二类是私营学校(proprietary schools),共有7400名走读生和4.6万名寄宿生。第三类是个人为营利而创办的私立学校(private schools),其数量约在1万所以上。汤顿委员会认为,这三类学校都未能为下层中产阶级及有地位的工匠提供良好的教育,因为捐办学校只为上层服务,私营学校则是“阶级学校”,只专心服务于某一群体的利益而不鼓励社会各阶层有才能的人冒尖。为此汤顿委员会建议将所有学校分为三个级别,以分别提供与“上层中产阶级”(upper middle class)、“中层中产阶级”(middle middle class)和“下层中产阶级”(lower middle class)相对应的教育。第一级学校为上层中产阶级即“有大宗非劳动收入的人、成功的专业和商业人士”及“牧师、医生、律师和不那么富有的绅士”提供教育服务。由于对这些人来说,“惟一所能企望的就是通过教育维持和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课程应以古典学科为主,既传授拉丁文,也传授希腊文(因为希腊文是进入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必修科目)。学生在校学至18岁。第二级学校满足的是中层中产阶级的需要,主要应由小商人阶级(包括较大的店主、上升中的商人和有地位的佃农)资助开办。学生毕业后的出路是去实业界、商业界、医学和法学等专业界及军队中工作。课程中设英国文学、政治经济学、数学和自然科学等科目;古典科目只设拉丁文,不设希腊文。实行走读制,学生在校学至16岁。第三级学校为下层中产阶级(包括小佃农、小业主及有地位的工匠)而设。课程除拉丁文之外,还可设英语、一门外语、历史、初等数学、地理和自然科学等比较实用的科目。学生在校学至14岁。三级学校的收费标准也应各不相同,按级别高低而定,学校级别越高则收费标准越高。
《汤顿报告》还建议建立一个包括中央机构和地方当局在内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民中等教育体系;在这一相互协调的教育管理体制中,每所学校为校董会保留聘任校长、管理经费和决定课程的权力职责;建议调整和改进教育捐赠基金,修改阻碍改革的托管契约,改革董事机构,以便学校获得办学活力;建议学生家长有权在学校进行某教派的宗教教育时将自己的子女撤离学校。
1869年颁布的《捐办学校法》采纳了《汤顿报告》中的部分建议,如授权捐办学校委员会(1869~1874)及后来成立的慈善委员会(1874~1879)改革并重新分配教育捐赠基金,重组捐办学校的董事机构;规定家长有权在学校进行某教派的宗教教育时将子女撤离学校等。此外,《汤顿报告》虽未对女子教育提出明确的改进建议,但它对当时女子教育落后状况的描述与痛惜态度,影响了次年颁布的《捐办学校法》的制定,使之在其中特别写入了必须为女孩扩大受教育机会的条文,从而对后来英国女子中等教育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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