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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殖民地颁布《1834年法规》

1834年,圣经与学校委员会劝使总督颁布有关地方教育管理机构修订的法规,即《1834年法规》。新颁布的法规在以下方面修改了《1827年法规》的内容:①修改关于在一个区域为所有学校设立一个学校委员会的条款,规定“在有一所学校的地方就应有一个地方学校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成员构成”。委员会通常由民政专员、驻扎行政官、荷兰改革教会的教士和长老、其他教派教士和一名医生组成。②学校委员会有权就教师问题向圣经与学校委员会推荐人选,但最终任命要经总督签署批准。③除特殊情况外,中止所有免费教育,重新征收学费,地方机构有权决定特殊情况。④教师最低薪金确定为40英镑,20个学生以上者每增加10个学生可增加教师工资5英镑,但工资总额不得超过80英镑。⑤在家长希望荷兰语作为学校一门课程的地方,使用荷兰语进行教学。《1834年法规》与《1827年法规》一起,是以后开普殖民地和南非地方教育管理制度的基础。但在当时它直接影响了教师收入的增加,因此极少学校和区域愿意实行。至1837年,政府仍在资助17所免费学校。同时,1827年和1834年的法规都极少规定圣经与学校委员会的作用,实际上加强了世俗民政机构对教育的控制权。另外,关于用荷兰语进行教学的规定反映了多数白人居民对政府推行英国化政策的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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