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有合理的法律制度,才能有能够治理国家的人。明末清初学者黄宗羲提出的带有民主色彩和法治色彩的政治主张。语见《明夷待访录》。黄宗羲首先揭露了“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的矛盾,依托“三代以上之法”对封建社会法律进行了批判。他认为,三代之法是为天下之法,非为一人而立;后世之法,不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故为“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原法》)。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贱不在草莽;后世之法则反于是,所以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天下愈乱,亦即乱生法中。法谓“非法之法”,有法同于无法。其次,黄宗羲批判了认为“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和“有治人无治法”的“俗儒之剿说”(同上)。他指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使有能治之人,也不会有太大作为。如果有治法存在,“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同上)“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表达了黄宗羲主张用“天下之法”来取代“一家之法”,用“治法”来代替“治人”,从而限制君主特权的进步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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