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在事中

规律存在于事物之中。颜李学派的哲学命题。发端于颜元,给予详论者为李塨。它是针对程朱理学“理在气(事)先”、“理在事上”的观念论而提出。关于理气关系、理事关系,是宋儒哲学的中心问题之一。就中国哲学而言,在理气关系上,明显地表现出唯物论和观念论的对立。程朱学派虽然也承认有理必有气,有气必有理,但在逻辑上,他们则认为先有理,后有气,理在气先,理在事上。颜李不承认气外有理的观念论。颜元认为“气即理之气,理即气之理”(《存性编》),断然否认气外有理之说。李塨也说:“草堂曰:‘颜先生言理气为一,理也似微分。’曰:‘无分也。’孔子曰:‘一阴一阳之谓道。以其有条理谓之理,非气外别有道理也’。”(《恕谷先生年谱》卷二)李塨认为“理”,无非指气之条理;既为气之条理,当然不能离气而存在,所以气外有理的论说显然是错误的。他批评了宋儒在理气问题上所造成的混乱,说:“后儒改圣门不言性天之矩,日以理气为谈柄,而究无了义。曰:‘理气不可分而为二’,又曰:‘先有是理,后有是气’,则又是二矣……不知圣经言道则属虚字,无在阴阳伦常之外,而别有一物曰道曰理者。”(《论语传注问》)他认为宋儒“理生气”之说,实际上就是道家“道生天地”之说的翻版。理气问题,具体讲就是理事问题。就理气范畴说,理在气中;就理事范畴说,则“理在事中”。李塨说:“朱子云:‘洒扫应对之事,其然也,形而下者也;洒扫应对之理,所以然也,形而上者也。’夫事有条理曰理,即在事中。今曰理在事上,是理别为一物矣。理,虚字也,可为物乎?天事曰天理,人事曰人理,物事曰物理。《》曰:‘有物有则’,离事物何所为理乎?”(同上)这是李塨论理事关系最为完整的一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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