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层玻璃
1.定义
1)夹层玻璃。由一层玻璃与一层或多层玻璃、塑料材料夹中间层而成的玻璃制品。
2)中间层。介于玻璃之间或玻璃与塑料材料之间起粘结和隔离作用的材料,使夹层玻璃具有抗冲击、阳光控制、隔音等性能。
3)Ⅰ类夹层玻璃(L)。对霰弹袋冲击试验不作要求的夹层玻璃。
4)Ⅱ-1类夹层玻璃(L)。霰弹袋冲击高度1200mm,符合霰弹袋冲击性能要求的夹层玻璃。
5)Ⅱ-2类夹层玻璃(L)。霰弹袋冲击高度750mm,符合霰弹袋冲击性能要求的夹层玻璃。
6)Ⅲ类夹层玻璃(L)。总厚度不超过16mm且符合霰弹袋冲击性能要求的夹层玻璃。
2.分类(表6-7)
表6-7 夹层玻璃的分类
3.要求
(1)材料
1)浮法玻璃、压花玻璃、夹丝网玻璃、夹线玻璃、钢化玻璃、吸热玻璃、半钢化玻璃等应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Ⅲ类夹层玻璃不使用夹丝玻璃及钢化玻璃。
2)聚碳酸酯板、聚氨酯板、丙烯酸酯板等塑料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
3)聚乙烯缩丁醛等中间层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
(2)外观质量(表6-8)
表6-8 夹层玻璃的外观质量要求
表6-9 夹层玻璃允许点缺陷数
注:1.小于0.5mm的缺陷不予以考虑,不允许出现大于3mm的缺陷。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密集存在:
a)两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200mm;
b)三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80mm;
c)四层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50mm;
d)五层以上玻璃时,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彼此相距不到100mm。
(3)尺寸允许偏差
1)长度与宽度
平面夹层玻璃长度及宽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10的规定。
表6-10 夹层玻璃长度及宽度的允许偏差mm
一边长度超过2400mm的制品、多层制品、原片玻璃总厚度超过24mm的制品、使用钢化玻璃作原片玻璃的制品及其他特殊形状的制品,其尺寸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2)叠差
夹层玻璃最大叠差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表6-11 夹层玻璃最大允许叠差mm
3)厚度
对于多层制品、原片玻璃总厚度超过24mm及使用钢化玻璃作为原片时,其厚度允许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①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
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允许偏差和中间层允许偏差之和。中间层总厚度小于2mm时,其允许偏差不予考虑。中间层总厚度大于2mm时,其允许偏差为±0.2mm。
②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能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允许偏差与中间层的允许偏差之和。
中间层的允许偏差见表6-12。
③对矩形夹层玻璃制品,一边长度小于2400mm时,其对角线偏差不得大于4mm,一边长度大于2400mm时,其对角线偏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表6-12 湿法夹层玻璃-中间层的允许偏差mm
(4)弯曲度
平面夹层玻璃的弯曲度不得超过0.3%。使用夹丝玻璃或钢化玻璃制作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5)耐热性
试验后允许试样存在裂口,但超出边部或裂口13mm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
(6)耐湿性
试验后超出原始边15mm、新切边25mm、裂口10mm部分不能产生气泡或其他缺陷。
(7)耐辐照性
试验后要求试样不可产生显著变色、气泡及浑浊现象。
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减少率△T应不大于10%。
式中 △T——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减少率,%;
T——紫外线照射前的可见光透射比;
T——紫外线照射后的可见光透射比。
使用压花玻璃作原片的夹层玻璃对可见光透射比不作要求。
(8)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试验后中间层不得断裂或不得因碎片的剥落而暴露。
钢化夹层玻璃、弯夹层玻璃、总厚度超过16mm的夹层玻璃及原片在三片或三片以上的夹层玻璃由供需双方商定。
(9)霰弹袋冲击性能(表6-13)
表6-13 霰弹袋冲击性能
该项不适用于评价比试样尺寸或面积大得多的制品。
(10)抗风压性能
应由供需双方商定是否有必要进行本项试验,以便合理选择给定风载条件下适宜的夹层玻璃厚度,或验证所选定的玻璃厚度及面积能否满足设计抗风压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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