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 卦(第 五)
书籍:东坡易传
坎上
乾下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谓九五也。“乾”之欲进,凡为“坎”者皆不乐也,是故四与之抗,伤而后避;上六知不可抗,而敬以求免,夫敬以求免,犹有疑也。物之不相疑者,亦不以敬相摄矣,至于五则不然,知“乾”之不吾害,知己之足以御之,是以内之而不疑。故曰“有孚,光亨,贞吉”。“光”者,物之神也,盖出于形器之表矣。故易凡言“光”、“光大”者,皆其见远知大者也;其言“未光”、“未光大”者,则隘且陋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见险而不废其进,斯有功矣。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
“乾”之刚,为可畏也;“坎”之险;为不可易也。“乾之于“坎”,远之则无咎,近之则致寇。“坎”之于“乾”,敬之则吉,抗之则伤,二者皆莫能相怀也①。惟得广大乐易之君子,则可以兼怀而两有之,故曰“饮食宴乐”。
「校注」
①莫能相怀:《苏氏易传》无“莫”字,误。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尚远于“坎”,故称“郊”。处下不忘进者,“乾”之常也。远之不惰,近之不躁,是为不“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衍”,广衍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渐近则为“沙”,逼近则为“泥”。于“沙”则“有言”,于“泥”则“致寇”,“坎”之为害也如此。然于“有言”也①,告之以“终吉”;于其“致寇”也,告之以“敬慎不败”,则“乾”以见险而不废其进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苏氏易传》改。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伤也;“出自穴”者,不胜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敌至而不忌,非有余者不能。夫以酒食为需,去备以相待者,非二阴所能办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为之用,此所以正而获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达于五矣,其势不可复抗,故入穴以自固。谓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愿也。以不愿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为安乎?其所以得免于咎者,特以“敬之”而已。故不如五之当位,而犹愈于四之大失也。
乾下
“需”:有孚,光亨,贞吉。利涉大川。
《彖》曰:需,须也。险在前也。刚健而不陷,其义不困穷矣。“需,有孚,光亨,贞吉”,位乎天位,以正中也。 谓九五也。“乾”之欲进,凡为“坎”者皆不乐也,是故四与之抗,伤而后避;上六知不可抗,而敬以求免,夫敬以求免,犹有疑也。物之不相疑者,亦不以敬相摄矣,至于五则不然,知“乾”之不吾害,知己之足以御之,是以内之而不疑。故曰“有孚,光亨,贞吉”。“光”者,物之神也,盖出于形器之表矣。故易凡言“光”、“光大”者,皆其见远知大者也;其言“未光”、“未光大”者,则隘且陋矣。
利涉大川,往有功也。
见险而不废其进,斯有功矣。 《象》曰:云上於天,“需”;君子以饮食宴乐。
“乾”之刚,为可畏也;“坎”之险;为不可易也。“乾之于“坎”,远之则无咎,近之则致寇。“坎”之于“乾”,敬之则吉,抗之则伤,二者皆莫能相怀也①。惟得广大乐易之君子,则可以兼怀而两有之,故曰“饮食宴乐”。
「校注」
①莫能相怀:《苏氏易传》无“莫”字,误。
初九:需于郊,利用恒,无咎。
《象》曰:“需于郊”,不犯难行也;“利用恒,无咎”,未失常也。
尚远于“坎”,故称“郊”。处下不忘进者,“乾”之常也。远之不惰,近之不躁,是为不“失常”也。
九二:需于沙。小有言,终吉。
《象》曰:“需于沙”,衍在中也。虽“小有言”,以终吉也。
“衍”,广衍也。
九三:需于泥,致寇至。
《象》曰:“需于泥”,灾在外也;自我“致寇”,敬慎不败也。
渐近则为“沙”,逼近则为“泥”。于“沙”则“有言”,于“泥”则“致寇”,“坎”之为害也如此。然于“有言”也①,告之以“终吉”;于其“致寇”也,告之以“敬慎不败”,则“乾”以见险而不废其进为吉矣。
「校注」 ①“有言”:原作“其言”,依《苏氏易传》改。
六四:需于血,出自穴。
《象》曰:“需于血”,顺以听也。
“需于血”者,抗之而伤也;“出自穴”者,不胜而避也。 九五:需于酒食,贞吉。 《象》曰:“酒食贞吉”,以中正也。
敌至而不忌,非有余者不能。夫以酒食为需,去备以相待者,非二阴所能办也,故九五以此待“乾”,“乾”必心服而为之用,此所以正而获吉也。
上六:入于穴。有不速之客三人来,敬之,终吉。
《象》曰:不速之客来,“敬之终吉”,虽不当位,未大失也。
“乾”已克四而达于五矣,其势不可复抗,故入穴以自固。谓之“不速之客”者,明非所愿也。以不愿之意而固守以待之,可得为安乎?其所以得免于咎者,特以“敬之”而已。故不如五之当位,而犹愈于四之大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