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的质量验收
水泥是砂浆和混凝土中的胶凝材料,水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危。因此,对于选用的水泥必须进行质量验收。
根据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和《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中的规定,水泥的质量检验、交货与验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水泥的检验规则
1.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应符合国家标准中的规定,取样应按《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90)中的规定进行。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所取样品应按以上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需要对产品进行考核的全部技术要求。
2.废品与不合格品
对于检验的水泥,应根据技术要求的具体规定,判断其是废品还是不合格品。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凡细度、终凝时间、不溶物和烧失量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混合材料掺加量超过最大限量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也属于不合格品。
3.试验报告的编制
试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及试验结果,助磨剂、工业副产石膏、混合材料的名称和掺加量,属回转窑或立窑生产。当用户需要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7d内寄发除28d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d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之日起32d内补报。
(二)水泥的交货与验收
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采用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样也应按《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90)中的规定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一份由卖方保存40d,一份由买方按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d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卖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
在三个月内,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三)水泥质量验收内容
水泥质量验收的内容,除以上所列项目外,还应对水泥的包装、标志、外观质量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水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1.水泥的包装
水泥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8%;随机抽取20袋水泥的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kg。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必须符合上述原则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2002)的规定。
2.水泥的标志
水泥袋上应清楚注明:产品名称,代号,净含量,强度等级,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出厂编号,执行标准号,包装年、月、日,掺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普通水泥、矿渣水泥,还应标上“掺火山灰”字样,包装袋两侧应印有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水泥的印刷应采用红色,矿渣水泥的印刷应采用绿色,复合水泥、火山灰水泥和粉煤灰水泥应采用黑色。
散装运输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3.外观质量验收
这里所讲的外观质量验收,主要是指检查水泥受潮变质的情况,包括以下方面:
(1)篷车到货的水泥,验收时应检查车内有无漏雨情况;敞车到货的水泥,应检查水泥有无受潮现象。受潮水泥应单独堆放,并做好详细记录。
(2)散装水泥到货,应先检查车、船的密封效果,以便判断水泥是否受潮。
(3)对于中转水泥仓库,应妥善保管水泥质量证明文件,以备用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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