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战手段和方法
国际法上作战手段一般指交战各方所使用的武器,作战方法则指交战各方如何使用武器。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各方所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并非不受限制。1899年和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规定,交战国在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有无限制的权利。《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规定,在任何武装冲突中,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不是无限制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作战手段主要有:(1)具有过分伤害力的武器。1899年和1907年海牙章程规定,禁止使用足以引起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投身物和物质。1899年海牙第三宣言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入人体内易涨或易扁之弹丸。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关于无法检验的碎片的议定书》规定,禁止使用任何其主要作用在于以碎片伤人而其碎片在人体内无法用X射线检测的武器。该公约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规定,禁止和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使用火焰喷身器等武器。(2)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参见“化学武器”、“生物武器”)。(3)核武器。(4)改变环境的技术。此项技术是通过蓄意操纵自然过程,改变地球或外层空间的动态、组成或结构的技术。禁止或限制使用的作战方法主要有:(1)不加区别的作战方法。(2)背信弃义的作战方法。(3)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即运用改变环境的技术,以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或海啸,破坏生态平稳,破坏臭氧层的作战方法。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方法是战争法规的一项新规则,它是根据保护人类环境这一基本原则确立的。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已被战争法规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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