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罪人不孥”。西周初期统治者的法律主张。周初统治者鉴于商亡的教训,反对株连。认为殷商的“罪人以族”,乱罪无辜是其灭亡的重要原因。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安定民心,西周统治者主张罪止一身,即只惩罚犯罪者本人,而不株及其亲属、邻里。强调“父子兄弟,罪不相及”,“奸宄杀人,历人宥”。战国中期孟子继受了这一主张。反对滥杀无辜,认为杀死无罪之人非仁义之举,尤其反对族刑连坐,明确提出“罪人不孥”的主张。这一主张对于统治者的滥刑无度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后世也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