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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书籍:法律辞典

依照法律确定的犯罪的名称,是对具体犯罪的本质和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除了起着一种称呼作用,还具有如下重要功能:(1)概括功能。罪名将千姿百态的犯罪现象进行高度概括,有助于人们明确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种类,并通过罪名来把握各种具体犯罪,从而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2)个别化功能。罪名一方面将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概括成一个犯罪,同时它又使各个罪名产生独特的含义,使罪与罪之间具有严格区别,从而使人们得以区别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3)评价功能。罪名不仅能揭示犯罪的本质内容,起到个别化作用,而且还起着一种评价作用,表明国家对某种危害行为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触犯该罪名的犯罪主体的谴责。(4)威慑功能。罪名的威慑功能是评价功能的自然延伸,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罪名实际上是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准则,从而可以起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刑法对罪名的规定通常有两种形式:一是明示式。即刑法条文直接、明确地规定罪名与罪状。二是推理式,即刑法条文只规定罪状,罪名的确定,则需对罪状进行抽象概括。在法律未明确规定罪名时,罪名的确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合法性。即罪名的确定要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符合立法精神。具体说来,首先,刑法条文规定的是简单罪状时,由于它并没有超出罪名的范围,故应将该罪状作为罪名使用,不得另立罪名。其次,凡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中提示了罪名的,应使用所提示的罪名。再次,不得将类罪名作为具体罪名予以使用。(2)科学性。即罪名必须鲜明地反映具体犯罪的性质与基本特征,反映出此罪与彼罪的区别。(3)概括性。即罪名必须高度地概括具体犯罪的所有表现形式,而且必须精炼简明。在中国刑法中,罪名一般包括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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