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
国际私法上指确定国际民商关系准据法时所依据的一种标准。依此标准选择和适用准据法时,最密切联系是一种原则或方法;依此标准制定法律选择规则时,最密切联系是一种连结因素。最密切联系原则主张国际民商关系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以最密切联系为连结点构成的法律选择规则为国际民商关系援引的法律,即是与该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观念最早由英美国际私法提出,其目的是改革传统国际私法在确定和适用准据法方面的僵化和不合理现象,强化准据法选择和适用的灵活性。以最密切联系为连结因素构成的法律选择规则不能直接指明特定的准据法,须由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确定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这种确定准据法的灵活性使法律适用更为适当、合理,但存在破坏法律适用一致性和结果可预见性的潜在弊端。为防止过于灵活导致的弊害,各国国际私法采用了几种方法:(1)将最密切联系化为具体连结点。如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提出特征性履行理论,用以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准据法,根据这一理论,与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应是与承担特征性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关的法律,进而依据各类合同中不同的特征性义务,分别确定每一类合同应适用的法律。(2)确立最密切联系的运用以法律选择规则为主、以法官自由裁量为辅的基本原则。在此原则下,法官必须首先适用依最密切联系标准制定的法律选择规则确定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只有在依法律选择规则无法确定适当的法律或依法律选择规则所确定的法律显然不适当时,法官才能依最密切联系标准自行裁定更适当的准据法。(3)为法官裁量准据法设立具体考虑因素。目前,最密切联系原则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一些国家国际私法在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婚姻家庭、国籍和住所冲突的解决等具体关系的准据法确定中采用了最密切联系标准,另一些国家将最密切联系作为整个国际私法确定每一种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标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是现在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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