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书籍:法律辞典
中国最高审判机关。设有院长一名,副院长、庭长和审判员若干名。1949年建立的最高人民法院称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通过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全国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总结审判经验,召开专业会议,提出指导意见,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2)负责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以及认为应当由它自行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审判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其第一审和第二审做出的判决或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审判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4)核准死刑判决,签发执行死刑命令。(5)解释审判中任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6)负责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置其他审判庭。此外,设有办公厅、研究室、人事厅等办公机构。设有审判委员会,领导审判工作,解决重大和疑难事项,总结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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